新《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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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方式缴物管费

    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昨天上午,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齐聚市工商局,就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示范文本”)草案各抒己见。

    这也是我市首次在制定格式合同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新示范文本对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对物业构成及所配置的共用设施,作了详细列明,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位置、用途,防止挪位它用;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列举了包干制(支付固定费用)和酬金制(在预付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两种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供业主自行选择;除保留了“双方可依法申请调解”外,增设了“可选择重庆仲裁委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两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

    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董世远表示,力争今年上半年内出台并实施新版“示范文本”,并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延长到本月底,市民们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工商局合同处或市土房局物管处。

    2002年12月,我市出台了第一个版本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运行两年多已不适合该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急待“升级”换版。

    这些新条款不公平

    尽管新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草案在旧版的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改,但在昨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会上,广大的业委会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仍对新版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尤其是涉嫌的“霸王条款”,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条款: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物业,业主尚未入住的,其场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全额交纳。

    点评:消费者代表刘乾纪认为,业主未入住,并未享受到物管服务,而要交全额费用,不合理。

    条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林刚认为,达不到标准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条款:给予物业管理公司有“警告”业主、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等的权力。

    点评: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天强认为,容易导致物管方权力滥用。

    条款:小区安全不含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管责任。

    点评:众多代表认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有关“因物业管理方管理疏漏等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和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物业合同怎么定,大家说了算

    我市制定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向公众征集意见

    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昨天上午,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齐聚市工商局,就完善新起草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示范文本”)各抒己见。这也是我市首次在制定格式合同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据了解,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物业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这个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修改。

    昨天上午,来自各方的60多位代表对“新示范文本”评头论足,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关于业主未入住物业费该不该交、交多少,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如何中止等问题成为与会代表最关注的焦点。

    “由于‘新示范文本’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物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可以使该文本更加科学、公平、合理。”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董世远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是我市在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方面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专家提醒:谨防合同陷阱

    “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签订过程中,消费者也应睁大眼睛,预防合同陷阱。”专家提醒。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约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一些人理解的个人与物业企业签约。

    在合同中,要填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名称,其中还要详细填写业主委员会主任和该物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详细联系方式。

    物业服务事项期限要明晰

    业主委员会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也应尽可能详细列出有关事项,不要用模糊词语。

    服务标准和费用是关键

    除了约定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基本服务费用外,人们要注意对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收费约定。文本规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不得由业主分摊。

    分清违约责任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物业企业违反服务标准以及有关义务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企业几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物业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物业企业清退;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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